建筑企業勞務分包業務的稅務管理涉及到勞務分包的合法性界定;總包方或專業分包方直接將勞務作業部分分包給勞務公司的稅務管理;總包方或專業分包方直接將勞務作業部分分包給班組負責人(包工頭)的稅務管理;總包方、專業分包方和勞務公司對民工社會保險費用的管理等四方面的內容,具體分析如下:
一、勞務分包的合法性界定
1、勞務分包的相關涉稅法律依據分析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建筑服務”第一款規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诖藯l規定,清包工方式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分包人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含主材和輔料),只采購全部人工費用;二是分包人只采購筑工程所需的輔料和全部人工費用。
同時,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建筑服務”第二款規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诖丝钜幎,甲供工程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業主或建設方買建筑工程所需的設備、材料、動力,然后分包人領用;
二是總包買建筑工程所需的設備、材料、動力,然后分包人領用。
三是專業分包人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設備、材料、動力,然后勞務分包人領用;
《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第9條(五)項規定:“專業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為違法分包行為”。同時,建市[2014]118號)第9條(六)項規定:“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是違法分包行為”;诖艘幎,專業分包人(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專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部分再進行分包,勞務分包人再進行勞務分包是違法行為。
2、勞務分包的法律界定及其與清包工分包的區別和聯系
(1)勞務分包的法律界定
根據以上稅收政策分析,在稅收法律視覺下,勞務分包合同是純勞務分包的業務合同,即分包人只包人工費用,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實踐中的勞務分包合同的分包主體有兩種:一種是自然人,或稱為包工頭或班組組長;一種是勞務公司。
(2)勞務分包與清包工分包的區別和聯系
勞務分包與清包工分包的關系是:勞務分包包括在清包工分包范圍之內。即清包工合同不一定是勞務分包合同,而勞務分包合同一定是清包工合同。
3、勞務分包業務的合法性
根據以上法律依據分析,以下勞務分包業務是合法的:
一是總包和專業分包人可以就其純勞務部分進行分包給勞務公司或自然人包工頭;
二是勞務分包人不能夠再進行分包,否則是違法行為。
二、總包方或專業分包方直接將勞務作業部分分包給勞務公司的稅務管理
總包方或專業分包方直接將勞務作業部分分包給勞務公司的稅務管理操作要點如下:
1、 總包或專業分包方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合同中約定以下兩點:
(1)在勞務分包合同中“勞務工資結算和支付發放辦法”條款中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中的任一種約定:
一是約定總包或專業分包人代發農民工工資。勞務公司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并負責將工資卡發放至農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交總包或專業分包方委托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支付銀行卡。
二是約定總包或專業分包人根據與勞務公司每月的勞務結算金額,將勞務款轉入勞務公司賬戶,由勞務公司自行給農民工發放勞務工資。具體發方辦法如下:
第一,總包或專業分包人收到發包方支付的勞務款后,根據總包或專業分包人審核勞務公司提交的農民工工資表,扣留總包或專業分包人與勞務公司約定的管理費(如果約定有)和稅費后的勞務款余額的80%劃入勞務公司的賬戶。
第二,勞務公司收到總包或專業分包人劃入的80%勞務款,必須保證優先發放農民工資,不準拖欠或挪用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如果總包或專業分包人沒有收到農民工的投訴勞務公司有挪用克扣或虛假農民工的現象,則總包或專業分包人將剩余的20%勞務款劃給勞務公司,否則,總包或專業分包人將剩余的20%勞務款直接發放給農民工。
(2)在在勞務分包合同中“發票開具”條款中約定以下三點:
一是如果勞務分包合同中約定總包或專業分包人代發農民工工資的情況下,則約定勞務分包企業在向總包或專業分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打印“含總包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元”,總包或專業分包方將銀行蓋章的農民工資發放流水單交給勞務公司,勞務公司將該銀行蓋章的農民工資發放流水單與增值稅發票存根聯一同裝訂備查。
二是約定在在勞務分包合同中“發票開具”條款中約定:勞務分包企業在向總包或專業分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打印“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和項目的名稱”。
三是約定勞務分包企業向總包或專業分包方開具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合同備案登記管理。
總包或專業分包方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到總包或專業分包方所在地國稅局進行備案。備案后再將加蓋公章的總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復印件到工程所在國稅局進行備案登記。
3、勞務公司必須配備管理人員駐扎在工程項目部對民工進行現場管理。具體的管理措施如下:
(1)勞務公司必須在工程項目部配備一名勞資專管員,加強民工的進場、出場管理,編制民工考勤記錄表。
(2)勞務公司必須給每一位民工在當地銀行開辦銀行工資卡并將工資卡發放到民工手中。
(3)勞務公司勞資專管員必須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并要求民工本人務必在其身份證復印件上簽字確認。
(4)勞務公司財務部每個月要編制民工工資支付清單或工作表,要求民工在工資清單上簽字并按手印。
(5)勞務公司財務部每個月要審核工資支付清單,民工工時考勤記錄表、勞務公司與民工簽定的勞務合同名單,核對無誤后依法將工資打入民工本人工資卡。
4、總包方或專業分包方直接將勞務作業部分分包給班組負責人(包工頭)的稅務管理
總包方或專業分包方直接將勞務作業部分分包給班組負責人(包工頭)稅務管理的實操要點如下:
1、總包方或專業分包方與班組負責人(包工頭)簽訂勞務內部承包協議。協議中約定以下重要條款:
(1)在“材料供應”條款中約定:所有的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動力全部由總包方或專業分包方自行采購;
(2)在“承包方式”條款中約定:班組負責人(包工頭)以總包方或專業分包方的名義對外經營,并以總包方或專業分包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3)在“經營所得”條款中約定:班組負責人(包工頭)向總包方或專業分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費用,經營所得歸班組負責人(包工頭)所有。
2、經營所得的納稅管理。
(1)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根據國稅發[1994]179號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實行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納稅年度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必要費用,其中的必要費用是指每月3500元,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注意:實踐當中,承包經營所得都在工程所在地地稅局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時,當地稅務局都會代征個人所得稅,代征后就不需要再按照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所得申報班組負責人(包工頭)的個人所得稅。
(2)經營所得的增值稅處理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诖艘幎,總包方或專業分包方與班組負責人(包工頭)簽訂勞務內部承包協議的情況下,經營所得的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總包方或專業分包方。
3、總包方或專業分包方與工地項目部的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為農民工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4、如果總包方或專業分包方與班組負責人(包工頭)簽訂不簽訂勞務內部承包協議,而簽訂勞務分包協議。則班組負責人(包工頭)必須到工程施工所在地申請代開發票,自行承擔稅費。
5、總包方、專業分包方和勞務公司對民工社會保險費用的管理
無論總包方或專業分包方直接將勞務作業部分分包給班組負責人(包工頭)還是分包給勞務公司,總包方或專業分包方和勞務公司都必須與每位民工簽勞動合同。與每一位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都涉及到為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問題,現實中的民工,由于流動性大的原因,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企業為了規避民工的社會保險費用負擔,必須在勞動合同注明以下兩個條款:
(1)在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條款中,注明工資必須是含國家基本社會保險的工資。
(2)在勞動合同中必須有社會保險事宜條款,該條款注明以下內容:
①××民工自愿放棄在企業所在地的社保局繳納社會保險,要求回其戶口所在地社保所繳納社會保險。
②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依法履行承擔××民工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每月將社會保險費用和工資按時足額打入民工本人的工資卡。
③××民工如果回其戶口所在地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用,則將有關社會保險繳納憑證交回公司保管備查,如果民工沒有回其戶口所在地社保所繳納社會保險,則今后有關社會保險爭議事項與本公司無關,一切責任由民工本人負責。